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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没有作出规定的,只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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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房屋征收人一般给予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后,方可拆迁房屋,因此已拆迁的,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已到位。
《国有土地上》颁布后,就不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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