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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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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公司的财产抵押为债务担保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不动产要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提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担保公司可以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履行担保债务,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是抵押权人,在一定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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