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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犯处罚是怎样的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我...
(一)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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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从重情节有: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武装掩护走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二、《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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