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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不在了可以根据以下手续办理: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
一旦居民的户口本丢失或被盗,根据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程序的有关规定,居民户口簿补办在户口本遗失后,首先,为了避免由于遗失而导致的可能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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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1、原则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本首页有”省“级签发机关、户口本登记机关的盖章,就是有效的(不需要签字);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存在地方差异:有些地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本丢失的可以由户主或者户内的其他人员申请补领,具体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补办户口本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领(此处存在地区性差异,有些地区只能由户主本人亲自补领,但是立等可取,具体事先咨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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