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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31条

2022-09-17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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