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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婚时,只需要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就可以了,该调解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无需法院的生效证明,因为调解书自领取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
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民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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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92294号原告张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8号楼609室。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果园林荫大道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告王君梅,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临水居X号楼XXXX室。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红普,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九里花园78号。案由:纠纷原告张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7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8月2日登记,婚后未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工资存款33800元、原告父母给被告的聘礼22000元、结婚时所收份礼10000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26000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X号楼XXX室所有人系原告之母邓某某,原、被告名下均无住房。经询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但同意离婚,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且双方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就婚姻、存款及住房达成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离婚。二、被告王君梅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存款九千元。三、被告王君梅放弃财产权利的主张。四、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君梅各自自行解决住房。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原告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某某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院印)书记员赵某
调解书在双方签收的日期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是同时签收的,则以后签收者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日期并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对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实上,法院制作调解书肯定要先于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特殊情形 (1)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民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_______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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