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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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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女方应与男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为例,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1、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更改。 2、子女出生后,其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3、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是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1、可以的。 2、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也明确规定,变更姓名要依照规定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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