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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民法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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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或者婚前取得股权,但婚后夫妻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则该股权为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35条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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