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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清偿的,不能主张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未清偿的,不能主张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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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偿担保人,连带共同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追偿: 一、追偿对象: 1、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追偿金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有权追偿多少; 2、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过债务人数额承担担保责任时,实际清偿金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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