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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说明检察院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才决定不起诉的,之前被羁押的人员是无罪的,可以请...
如果当事人被羁押或者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的,则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存疑不起诉说明检察院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才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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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是指在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本质上是人民检察院终止诉讼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必然导致国家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上述五种情况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偿字第8 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是无罪的。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视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同时,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无需再次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准的精神,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如果发生拘留,构成国家赔偿。
“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第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检察院不起诉国家赔偿是有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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