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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15年11月1日实施),谨慎死刑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总体趋势:数亿腐败、犯罪和死亡。鉴于其立功表现,不能立即...
一般不会判死刑(包括死缓),一般最高能判无期徒刑。我国现在的法律多多少少还保留着古代法律官当的思想,对于相同的行为,官与非官的处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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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贪官判无期以上不得减刑是吗,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我国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故意”的认定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非法”的认定,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等行为都是合法的,不够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重惩处。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情形。“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的认定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在主观方面的内容却完全不同: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则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它们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都没有预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未遂问题。综上所述,16岁男孩捅死人了会进监狱吗?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他可能出现的量刑从重到轻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也有,如正当防卫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果是作为男孩的亲人或者家属,在出现这样的事件时候不要惊慌,以防止“祸不单行”,应该做的是尽快找到本地的(出于经济和方便考虑)或者找到自己认为足以信任的能做好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判断案件性质。如有需要,在双方坦诚信任的情况下,为孩子委托好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各种情况不尽相同。如果经判决构成犯罪,会进监狱,没有判决定罪量刑,则不存在进监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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