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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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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在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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