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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瑞士、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胎儿利益采取总括的保护方式,没有限定具体的范围。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1、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 2、父母应当尊重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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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妊娠4~8周娩出的胎体为胚胎。胚胎期重要器官逐渐形成,在胎儿期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胎儿在妊娠28周以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流产;孕28~37周前娩出的现象称为早产,孕37周至不满42足周娩出的现象称为足月产。妊娠全程共280天即40周。《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可以看出,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根据胎儿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是活体胎儿,是依法正常享有继承权的。胎儿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在生活中,我们对于胎儿也是给予万分关心的,而今,民法对于胎儿的利益也有了具体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改进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着人权利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22、在私有制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在私有制社会中,儿童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产,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漠视。中国封建时代的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是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婚生子女遭到踱、虐待和歧视,少年犯罪增多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
猥亵儿童犯罪中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起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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