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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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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案件是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律师的,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关于这个“他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律师在内,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批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不属于不得会见的“他人”。
被监视居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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