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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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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2.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公司法》对利润分配有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将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不得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损失的,应当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用当年的利润弥补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何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按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1、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并不能完全反映股东对公司所提供资源的收益贡献。由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股东为公司经营提供的人力、商誉、客户、市场等资源不能作为出资计入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这样如果强制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必然对某些公司贡献较大的股东带来不公平,也难以吸收和留住股东投入的不能计入出资或股份比例的资源。因此,允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货或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利润分配方法,对于表彰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吸引新的投资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扩大公司的规模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股东之间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法是基于风险分配的考虑。即使在出资或股份比例能够反映资本收益贡献的情况下,股东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让部分股东享有超出出资或股份比例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意味着让这些股东提前收回投资并承担较小的风险,而由其他股东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事实上属于风险不按出资或股份比例承担的变相作法。这种作法在股东真实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并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和约束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 3、法律应当尊重股东之间的利润捐赠行为。即使出资或股份比例能够反映股东对公司的收益贡献,股东之间也可将属于自己应当获得的收益通过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捐赠给其他股东。这种捐赠行为,仅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既没有侵犯债权人利益,也没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不应禁止这种志愿性的捐赠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旧的公司法当中有一定的差别。其次就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与股东在公司当中的股份的份额有关。还有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约定的利润分配,主要是基于风险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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