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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产入股评估的规定

2022-08-15
股权出资相关规则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异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二、股权出资的

相关法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条)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 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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