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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修改合同文本。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结合具体工程事实上,经商量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增加或修改。合同履行中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商定。如果专用条款无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能够与另一方商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商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
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与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救济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见,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条件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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