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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必须员工自己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迫。 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一般时效从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加班费属于工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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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性需要,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具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每个月最长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加班费的追诉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主张加班费的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倡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期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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