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
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事实行为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时,行政事实行为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组成部分;第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事实行为的审查被视为判断是否需要行政赔偿的审理内容之一。独立行政事实是否违法、侵权,司法审查没有专门的诉讼路径。
1. 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仅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这些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大影响。 2.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内部行政行为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这意味着,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如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 《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将两个或数个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合并成一个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尤为常见:如果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行使行政权力,这些行政机关将成为共同被告方出庭应诉;如果同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多个案例或因同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个案例,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是必要和可行的,也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通常坚持“一行为一诉”的原则,即一个案件只会涉及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存在相关事实联系或其他独特因素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在法院的允许下将多个行政行为合并审理。在判断是否需要合并审理时,法院将以考虑各种现实情况为基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虽然这是一种非常例外的行政诉讼制度设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是审查的重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也应一并予以审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8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