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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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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为1至6级的职工,伤残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90%,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5级和6级为70%。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和一至十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残疾军人,可增发残疾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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