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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具体行政...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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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新乡市物价局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更新维修费的通知》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具备可诉性。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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