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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公司...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当二人公司出现僵局后,小股东可以退出,退出后,原来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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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章程和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因,处理各种非法出资行为,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例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例如:货币出资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三是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四是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收回出资。例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分配利润;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但司法界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实际出资并有相关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合同自由的原则。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明名股东有事先约定,就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多的体现了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明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维护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者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是由于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者不得抽回资金,以规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股东出资协议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退出投资。如果不能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退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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