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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流程:1。双方提出书面离婚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就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和《离婚协议》。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由登记机关审核。5、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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