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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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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根据以上规定,持有或贩卖100克大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理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运输七十克海洛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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