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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06-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理论上讲,不纳税的收入不收法律保护。单位证明是单方面的,没有纳税证明的效力高。如果当事人的收入在当地是处于平均水平,或者高的不是很多,法院有时会依据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单位证明判决,但如果当事人的工资高的太多,法院也会要求当事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说一个月5000左右,只要拿出单位的证明和银行工资卡的对账单,一般法院都会支持的,法院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完税证明。交通事故的对误工费的赔偿是需要纳税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在申报误工费个税时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伤员的收入减少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伤员的收入没有减少的话,司法机关是不主张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的,反之则必须对伤员的误工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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