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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提出要孩子的,合理吗?

2022-10-09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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