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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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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风险提示: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其相应的出资义务。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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