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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规定包括: 1、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且复杂,可请求移送上级...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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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限的,根据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不应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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