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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7项情形,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还采取了概括式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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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来实现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各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如殴打、伤害、猥亵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搜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盗窃、骗取、抢夺、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规定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3.此外,对于其他一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两节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疫情的,妨害公务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条文注释:本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原法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本次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使本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本法中的“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3)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4)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协议的行为。 2、原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即已视为行政机关,本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范围,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法所称的行政机关:(1)本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受其他法律的限制。(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以其所在机关作为被告。
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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