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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期限是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来确定的,因此没有统一的时间期限。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
公司法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期限,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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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期限是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来确定的,因此没有统一的时间期限。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需要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股东认缴之后随时都可以缴纳出资额,至于最后的缴纳期限,需要根据该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如果没有做出约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商议决定。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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