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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政策性法院不良企业资产处置的案件在审理的时候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对于这类特殊性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包括司法政...
企业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以及企业未处理的净资产损失和潜在损失(资金),以及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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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规定: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如何区分承揽业务不良和资质不良?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企业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2、《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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