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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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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摆放老虎机治安处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未经许可是违法的。虎机属于赌博机,涉嫌刑事犯罪。如有下列行为,可构成赌博罪:(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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