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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期满不再续展的,由商标局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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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绿色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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