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刑法规定不能适用于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灵活或者补充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际是民族自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这些机关可以代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民族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构成。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 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所以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的一部分,除设立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设立有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属于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1,419人已浏览
4,238人已浏览
2,7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