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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辩护人姓名和日期。不过,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人通常都是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就已经把辩护词给写好了,法庭辩护的过程当中,辩护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口头提出一些辩护意见,也有些辩护意见可能是在庭审现场临时发挥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的规定是先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是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再进行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辩论。在开庭审理阶段,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论,但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辩论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原告提出诉讼,被告则可以提出答辩状,在休庭期间,原告和被告可以用写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事实,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的立场,这都是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详细说明事实真相,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根据,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具体说,原告应该具体地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并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被告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并用证据证实他的反驳和答辩是有事实根据的。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实质性问题,是指民事权利争论的本身。其中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另外,辩论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合法的委托和授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当事人既可以在阶段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后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辩论,总之,是使用一切法律允许的辩论手段,澄清事实保险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中明确具体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困难,例如:有病、口吃、不善言词,缺乏。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届时会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澄清争议焦点。当事人如果感到自己有哪些问题未能说清楚,还可以用书面形式继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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