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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 ,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签订的谅解书,人民法院在进行量刑时会进行考虑,对量刑可以适当减少,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确定。
兹有林XX居民,住址福建省XX市XX镇XX村XX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因与谅解人(住址福建省XX市XX镇XX村XX号,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发生寻衅滋事纠纷致谅解人造成伤害一案。 事件发生后,林XX亲属积极出钱医疗。在住院期间,其亲属多次来医院探望问候,多次表达了对此次事件的歉意。态度诚恳,愿意赔付。林XX本人一贯老实,属初犯。且其上有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尚在读书,林XX是整个家庭的劳动力。 谅解人(住址福建省XX市XX镇XX村号,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在收到本案林XX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后对林XX表示谅解,并保证不在针对本案提起上诉,不在行使与本案有关任何刑事、民事权利,双方对此事均不在有任何异议。 本案系邻里纠纷琐事所引发,为了便于我与林XX今后修复关系,和谐相处。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林XX宽恕处理。 谅解人(受害人): 二0一四年月日 见证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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