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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共同控制,但是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章程、协议等等加以约束各方的权责,并要求不能影响发行人的正常运行。控股股东一般只有一个,也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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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股东控股的,是否有权罢免小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两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小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股东控股的一般无权罢免小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享有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和知情权等权利,公司属于法人组织,由股东出资进行设立,小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
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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