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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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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行为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法院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严重情节的,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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