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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唤起旧情法。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夫妻间...
一、离婚调解方式有哪些1、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2、对于明显受到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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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和方法,就是双方先自行协议分割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就法院起诉解决,例如住房的分割分配,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唤起旧情法。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动法。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使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 (六)“冷处理”法。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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