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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保证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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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中断的情形有: 1、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4、与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中断的情形有: 1、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4、与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一年。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的合同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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