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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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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一份《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在三方面有所突破: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照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管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做明确分割。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方坚持得房屋主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 其他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靠道德舆论谴责。
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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