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深圳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
深圳失业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使用者和本人支付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到一年,但本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是多少?领取流程又是怎样呢?深圳失业保险金办理申领程序分为三步曲。第一步是申领人确认本人已参保满一年、原参保用人单位已为其在社保网上申办停保并注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更多具体办理流程内容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流程是怎样? 办理申领程序三步曲 第一步:申领人确认本人已参保满一年、原参保用人单位已为其在社保网上申办停保并注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即可到银行柜台申请办理。 第二步:申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审核申领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有效性及是否为申领人本人后,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具一式两份《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一份交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一份由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暂存;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工作人员告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第三步:市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号。 相关内容链接: 一、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二、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深圳市龙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去当地的就业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的就业局服务窗口依法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失业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9人已浏览
2,299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3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