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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商务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具体特点如下:(一)保险合同是双重合同保险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生效...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 1、射幸性: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附加性: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提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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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ranceContract),又称“海上保险契约”,指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书面协议。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即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即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多见于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此种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故又称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不需要缴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如果身故的投保人,且他是为自已购买的,那合同就终止了。另外,就是看是否有豁免条款。有豁免保费的,保单一切利益不变,由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豁免保险费。也就是说如果该保险有豁免保险费规定的,可以不再交费,而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你的这个投保人是疾病身故的话,没有豁免功能,也是要继续缴费的。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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