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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担责

2022-05-06
工商部门处罚 企业类型不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也不一样: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公司法规定: 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指下列行为: 1、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资助危害国家的安全犯罪活动; 3、资敌行为;构成资敌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1)以公司名义实施资敌行为。(2)必须是在战时资敌。(3)必须是具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的行为。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5、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如走私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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