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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需要的材料1、公证申请人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有效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提交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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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只需要准备好登记部门要求的所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有人因为想隐瞒孩子是抱养的事实,就办假的明,而这一操作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收养孩子,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簿及。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一)由当事人或其持新生儿父母双方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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