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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行为的话,则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那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案标准如下: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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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符合下列标准的信用证诈骗罪: 一、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有的文件、文件进行诈骗活动的; 2、使用无效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 3为人骗取信用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展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件、文件;(二)使用无效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式开展信用证诈骗活动。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2、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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