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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最多拘留37天。37天后,未被逮捕的,必须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如果逮捕后发现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回补充侦查...
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不充分,是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结束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多不超过2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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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拘后,如果有证据则会变更为,证据不足的,会通知家属进行。拘留和逮捕两种措施是要被在看守所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相对来说有自由,因为不是在看守所而是公安机关指定的或者是本人居所。取保候审则可以正常生活、工作,但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保证随传随到,变更联系方式要随时汇报等。拘留到期(最长3天)后就需要变更措施,或者是逮捕,或者是取保,监视居住。但无论变为哪种措施都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而是需要继续诉讼程序。案件到检察院后一般继续取保候审,到审判后决定还是收监。拘留以后,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个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核后会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额决定,那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不批捕的话马上就要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将案件报检察院审查,就是说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诉。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所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的,不会一直将其关押看守所,期限届满后必须将其予以释放。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最多拘留37天。37天后,未被逮捕的,必须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如果逮捕后发现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回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严重复杂,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关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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