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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鉴定标准: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属于6级伤残。 其次,你所说的“有没有不分不能自理”,实际上就是问有没有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是指伤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是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要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这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这五项中有二项需要护理者。 因此,你的伤残程度虽然达到6级,但没有达到需要护理依赖的程度,所以,你只能享受6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6级伤残能获得多少赔偿,这又要分两种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办法: 1、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住院的时间,加上住院时医嘱休息的时间,单位应支付给你的误工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却需要安装假肢而开支的费用由单位报销;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你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获得的赔偿项目: 1、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即住院的时间,加上出院时医嘱休息时间,单位应支付给你的误工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却需要安装假肢而开支的费用由单位报销;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你所在的用人单位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上述两种方案,由你自己任选其一。我个人建议,你最好选择第一种方案,即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由单位为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对你以后的生活更有保障,而且,你的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还会进行调整增加,真正让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选择一次性处理,眼目下你可能会获得十多万元的赔偿金,但物价的上涨、货币的贬值,这十几万又算啥呢?
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本站律师也同意这种做法。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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