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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异地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2024-12-1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在异地进行注销操作。注销程序应在原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这是由于开设与取消登记须由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处理,注销程序前,务必先完成税务登记证及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且需在报纸上连续刊登四十五日注销公告,同时还需要依法完成清算事宜。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任务。县、自治县、设有而无城市市区的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充当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的角色,对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根据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根据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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