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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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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如果医疗纠纷和解后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途径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法官直接判断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是特殊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从以往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一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不需要根据申请或职权安排医疗鉴定。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进行;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对于疑难、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一般来说,再鉴定就是最终鉴定。3、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该决定还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的制度。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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